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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落到实处 【字体:
作者:[王健] 来源:[本站] 浏览:[ ] 评论:[]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把“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落到实处。为此,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以下几个关系:
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有些同志习惯于把民主与集中看成相互对立的两极,认为强调民主多了会削弱集中,强调集中多了会削弱民主,因而往往顾此失彼。实际上,作为民主集中制两个基本构成要素的民主与集中,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对立面,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依赖、互为条件、不可分离的统一体。
民主是集中的基础。我们党所要实现的集中,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意志和行动的高度协调统一。这样的协调统一,只有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在一个党委内部,只有充分发扬民主,确保全体委员都能畅所欲言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才能克服个人和少数人认识上的局限性,做到集思广益,并作出正确的决定。这样的决定,才能使委员们在实践中自觉遵守和执行,实现党委一班人意志和行动的高度协调统一。在搞“家长制”、“一言堂”的领导班子中,往往因不能展开充分讨论,导致决策失误,或使一些委员产生不满甚至抵触情绪。虽然有的委员迫于压力或碍于面子,对书记个人的决断,会上不公开反对,但会下却不积极执行。这样形成的“集中”,往往是貌合神离的虚假集中。所以,强调高度的民主不是削弱集中,而是实现正确集中和高度集中所必需的先决条件。
集中是民主的内在要求。我们党所要实现的民主,本身就蕴含着对集中的要求。例如,党委实行民主决策、集体领导,必须由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统一的决定,并使形成的决定成为党委一班人统一的意志和行动。这种统一的决定、统一的意志、统一的行动,就是集中。倘若没有集中,议而不决,形成不了党委统一的决定;或者决而不行,委员们在实践中各行其是,所谓党委民主决策、集体领导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所以,强调高度的集中不是削弱民主,而是维护民主的权威。
总之,要正确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就不能把民主与集中对立起来,用一个方面去束缚另一个方面,而必须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保证、相互促进,实现有机统一。
“班长”与委员的关系。毛泽东同志说过,党委书记要善于当“班长”。“班长”对党委班子的自身建设和全部领导工作要负主要责任。为了确保党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和处理问题,真正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需要对“班长”和“主要责任”有个正确的理解。
在党委会上党委书记这个“班长”同其他委员的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关系。党委研究决定重大问题,书记和其他委员一样只有一票的权利。所谓党委书记负“主要责任”,并不是指党委会决定问题以书记的意见为主,更不是指由书记个人作主,而是指党委书记与其他委员相比,在决策和落实方面负有更多的和更重要的责任。例如党委开会前,书记要通过与委员们酝酿协商和进行必要的调查,确定会议议题,做好有关准备;党委开会时,书记要引导会议紧紧围绕议题正确充分地开展民主讨论;讨论结束时,书记要对各种不同意见作出归纳总结,提议进行表决;会议结束后,书记要负责对党委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等等。
少数与多数的关系。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正确执行这一原则,有两个问题需要把握好。
一是少数服从多数与集中正确意见。在党委决策中,书记的意见与其他委员的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遇到这种情况,书记应认真倾听其他委员的意见,积极分析和采纳其中的合理因素,调整、完善或改变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如果经过努力不能说服持不同意见的其他委员,就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绝不能以集中正确意见为由,把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强加给党委。应当明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与集中正确意见并不矛盾。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目的就是为了集中正确意见,也只有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才有利于集中正确意见。这是因为,第一,虽然真理有时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但大多数情况下真理还是掌握在多数人手里。多数人观察和考虑问题往往比少数人更全面,所提主张的代表性也往往更广泛。虽然多数人的意见有时也可能发生错误,但实行多数决定比实行少数决定形成正确决策的概率要高得多。第二,多数和少数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如果书记的意见确实正确,只要耐心细致地摆事实、讲道理,是能够说服一些持不同意见的委员改变看法和态度的,从而取得多数一致的意见。即使书记的意见一时说服不了多数委员,也可在服从多数的前提下保留,等经过实践证明自己意见的正确性后,再开会讨论,这就有可能使自己的正确意见转化为多数人的意见。若不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是按书记自认为正确的意见进行集中,那实质上就不是民主决策,而是个人专断。
二是服从多数与尊重少数。实施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要把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与尊重少数人意见有机统一起来。怎么实现这种统一呢?通常的办法是,尊重少数委员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民主权利,并将其意见记录在案,以备查考;尊重少数委员保留自己意见的民主权利,包括下次会议重新提出和向上级党委反映的权利。这些做法都应继续坚持。此外,还有重要的一条有时容易被忽视,这就是处于多数地位的委员,一定要悉心倾听处于少数地位的委员发表意见和申述理由,并积极理解其意见形成的依据和思路,尽可能地捕捉和吸收其中的合理因素,用以补充和调整多数委员意见中的缺陷和不足。这样才能真正做到集思广益,避免党委决策的片面性;也才能使处于少数地位的委员便于接受多数委员的意见,在双方合理因素互补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即使达不成共识,也有益于使被否定意见的少数同志尊重和服从多数委员做出的决定。
民主表决与民主讨论的关系。为了实施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党委研究决定重要问题必须进行表决。在表决之前,还有一个必不可少的程序——民主讨论。这是进行民主表决的必要前提。充分的民主讨论,既能通过委员们掌握的情况和思想认识的相互交流,取长补短,集思广益,克服各自思想认识的局限性,在开阔视野和思路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又能通过思想的相互碰撞、相互启发,在进行更深入的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形成新的意见,增强党委决策的创造性。不进行充分民主讨论就草率地进行表决,是违反党委议事程序的,难以真正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容易导致党委决策的盲目性,还可能为变相的个人专断提供可乘之机。
党委决定重要问题应以何种方式进行表决,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实际上,凡表决在本质上都是“票决”,包括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按表决器表决、书面投票表决等等。表决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不应拘于一格,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哪种表决方式有利于真正体现多数委员的意愿,就采取哪种表决形式。但无论采取哪种表决方式,都必须以敞开、深入的民主讨论作为基础和前提。离开了民主讨论,采取任何表决方式都可能变成形式主义、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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