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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几个问题 【字体:
作者:[王德升] 来源:[本站] 浏览:[ ] 评论:[] 
中国审计2001.11

公司治理的几个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王德升

公司治理的英文是Coporate Governance。我国学术界对这个词的译法不一,有的译为公司治理,有的译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的译为法人治理结构。看来译为公司治理比较适当。美国从上世纪30年代就开展了对公司治理的研究。1932年波里和敏兹提出了“经营者控制的问题”。他们通过调查一定数量的公司,发现现代公司存在由“受所有者控制”转变为“受经营者控制”的倾向。到了80年代,由于美国出现了兼并浪潮,这时有些经营者只考虑本身利益,而不顾股东利益。于是探讨如何维护股东利益受到了广泛的重视。在这种形势下,关于公司治理的议论开始活跃起来。到了90年代,公司治理开始成为国际上热烈议论的课题。本文拟就公司治理等问题做一简要介绍。

什么是公司治理

关于这个问题有多种论点,下面简要地介绍各自特色:

(-)狭义的观点——只强调所有者权益

这种观点认为,股份公司的资本是由广大股东提供的,作为反映股东的意志和意见的公司经营才是正常的股份公司的运营方法。在这种观点下,公司的目标是只为股东的利益服务。日本前公认会计师协会会长高桥善一郎提出以下的看法:“如何监督经营者,如何提高经营效率,如何增大公司的价值,如何获得向股东归属的利益,解决这些问题就是公司治理。”

(二)广义的观点——考虑所有者权益,还要考虑众多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利益

在这种观点下,公司的目标不仅仅是追求股东利益,而是为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服务。

罗巴特·盖克斯和奈尔·来诺认为,“公司治理就是与决定公司方向性(Direction)和业绩(Performance)有联系的众多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其中首要的参加者就是(l)股东,(2)首席执行官(CEO)率领的经理层,(3)董事会。”这里说的参加者就是利益相关者。

总之,公司为了有效地运营,需要考虑众多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经理层、职工、客户、顾客等)之间如何分担权限与责任以及公司产出的增加价值如何更好的分配,也就是说公司不仅为所有者服务,还要为社会做贡献。

还有的学者侧重于从结构、权责和职能方面来论述公司治理。厉以宁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由具有不同职能的组织机构组成的。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三项基本职能,即决策职能、经营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应执行这些职能的组织机构是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职责,各负其责,并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吴敬琏认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励和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公司治理结构比较

从发达国家来看,公司治理的结构一般分为三种类型:即英美型、德国型和日本型,下面分别叙述之。

(一)英美型

美国、美国和法国的大部分公司,其运营结构的特点在于公司的运营作用和监督作用全部由董事会来安排。这种结构安排,由于把实施经营的职能和监督全部委托给董事会来完成,所以称为单层结构。这种结构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美国公司的董事会中非全勤的公司外部董事占2/3,全勤的参与经营的内部董事约占1/3,董事人数最多为20名,一般在10-15人左右。外部董事主要来自其他大公司的CEO以及律师。学者和担任过政府高官的人们,这些人知识渊博、经验丰富。为了加强对经理层及其经营的监管,在董事会中设立若干个委员会,其中主要有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全部由外部董事组成。

从美国公司治理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在股东构成中,机构投资者占主体,股权分散化;

2. 董事会成员中有过半数为外部董事;

3. 公司内部不设监事会,监督职能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来执行,公司内部还设有内部审计组织;

4. 不断充实和完善透明度高的信息披露制度。

英国公司的董事会也属单层结构。英国于上世纪90年代初一些大公司不断出现恶性事件,如巨额的虚假报告,养老基金的挪用等。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强化监管体制。1992年来,以财界人士为中心成立了卡德巴里委员会,发布了官员构成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行动规范,这些规范称为卡德巴里报告(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Financial Aspect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1992)。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停止董事长兼任CEO,将二者的职能加以分离,当不能分离时,要有能成为领导的外部董事。

2.董事会要拥有3人以上的非执行董事,其中2人以上为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交易以及雇佣合同等方面的利害关系)。

3.设置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其中过半数同公司完全独立。

4.官员的报酬由外部董事过半数组成的报酬委员会决定。

5. 董事长和获得最高报酬的董事的薪金、奖金、年金和认股权的详细情况要公开披露。

6. 公司要公布对此行动规范的遵守情况,有未遵守的情况时,要提示其未遵守的理由

(二)德国型

设立监事会,由监事会选任董事会,并对执行公司运营的董事会进行监督,这是德国公司治理的重大特点之一。监事会是公司股东和职工利益的代表机构和监督机构。根据共同决定法的规定要从职工中选出代表参加监事会。监事会具有对董事的选任权和解任权。从公司治理结构来说,这是一种典型的双层结构。监事会和董事会的成员不得互相兼任。德国的公司治理方面主力银行起很大的作用。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三)日本型

在日本的公司中,董事会既执行公司经营还承担经营的监督。从这方面来看,它也属于单层结构,但同时还专门设置对经营的监督机构。从这方面来看,它属于一种折衷后结构。日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主要来自公司内部。董事选举代表董事,代表董事中有一人可以具有社长的头衔。代表董事可以代表公司开展对外业务,经营方针和重大的交易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选举代表董事、社长、副社长、专务、常务等各种名目的董事。日本的公司董事大部分是全勤的常务董事。

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可用下图来表示:


日本的公司治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公司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与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合二为一。这样一来,董事会对经理层不能选择有效的监督作用,在日本,按规定董事和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任,实际上,代表董事在事前作出决定,其人选由股东大会通过。

针对上述情况,由日本公司治理讨论原则判定委员会于1997年提出了一个中间报告。这个报告中提出的一些规范,有些是从现实出发提出的,有些带有前瞻性。报告的基本内容如下:

1.要求董事会必须向股东提供正确的和充分的信息。要收集全公司的信息并建立公开体制。

2.向股东的信息提供不仅限于定时的营业报告。董事会制定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迅速公布。

3.董事会应不断提高向股东提供的信息的质量。

4.董事会在作为代表股东利益代理人的同时,还负有另一种责任,即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不仅向股东提供信息,还必须向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披露信息。

5.董事会应专注于实施战略决策和对业务经营方面的审核监督。业务经营官员则应专注业务经营,二者应有所区别。

6.董事会应选任与公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独立外部董事。

7.董事会与执行官应相分离,明确公司的决策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的区别。

8.监事会对审计对象的审计,不仅限于违法事项,还应包括经营判断是否适当。

9.在监事会的组成人员方面,除有内部监事外,还应设置外部监事。

10.股东大会应从受托责任的观点出发,要求董事会对其广泛地报告工作。

公司治理基本准则介绍

下面简要介绍经营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和国际公司治理网络大会研讨公司治理基本准则的情况。

(-) OECD理事会通过的公司治理准则

OECD理事会于1999年5月通过了公司治理准则,其基本内容如下:

1.治理结构框架应保护股东权利;

2.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和非国有股东受到平等待遇。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有机会得到有效补偿;

3.公司治理框架应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在创造效益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良好财务状况方面积极地进行合作;

4.治理结构框架应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二)国际公司治理网络(International Corporate governance Network ICGN)大会研讨概况

ICGN是1995年成立的,参加人员主要是机构投资家、公司治理界成员以及有关咨询公司等。第三次大会有17个国家的250人参加。在这次大会上讨论了公司治理准则,大会制定了“关于公司治理的世界准则(草案)”和“行使表决权的世界准则(草案)”。关于公司治理的世界准则的内容如下:

1.公司关于董事会的决定和实践应适当和适时地向股东提供信息。

2. 按每股给予表决权。

3.董事会中应包括充分人数的外部董事。

4.应使执行官员和董事的报酬与股东的利益相一致。

5.公司的目标应做到使归属股东的长期利益最适当,这里包含着参与成员的社会共有的认识。

6. 公司在讲公德和守法律的条件下开展活动,同时应努力向环境负荷最小化方向努力。

7. 投资家、经营者和其他关系者之间,应尽最大的努力通过宽松的对话以消除对立和避免诉讼。

(三)公司治理与审计

公司治理离不开受托责任、信息披露和审计,它们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因为现代公司都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这就形成了受托责任关系,也可以说受托责任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有了受托责任关系就必然要有审计。受托人是否认真履行受托责任,披露的信息是否正确、及时和充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是否良好,是否存在违法和舞弊行为以及浪费和低效率情况,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所有这一切都需要通过审计来加以判断和证实。笔者在这方面提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首先,要明确各类监督机构的职责,使它们有职有权、有独立性。其次,各类审计机构既要相互独立,又要相互补充;既要有分工,又要有协作,这样做不但可以避免重复审计,而且可以提高审计质量,节约审计成本。第三,审计人员在思想上要跟上时代的步伐,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因为,现代审计与传统审计比较起来,有了很大的发展和进步,审计的领域在扩大,审计的职能也在发展,审计除了要搞好事后监督之外,还要开展事中监督和事前监督,如继续经营能力的查核就是一项重要内容。审计的对象既有财务方面也有非财务方面。最后,要聘请高质量的人才,即政治思想好,有为社会献身精神,业务能力强,知识面广,懂现代管理,有实践经验的人才,由这样的人才充实和加强审计队伍。

概括起来说,公司治理是公司制的核心。公司治理要规范各方面的制衡关系,有了规范完善的公司治理就能够提高效率,增加效益,使公司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审计监督在这方面能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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