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北京产权交易所 制定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本合同适用于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产权交易转让方、受让方委托经纪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相关事项。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委托双方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合同当事人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表示。
三、本合同所述委托标的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
2、非公司制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产权;
3、知识产权;
4、依法能够进行交易的其他产权。
四、本合同所述“委托业务”一般包括:(1至7项为产权经纪服务,其他增值服务可根据双方商议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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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转让方委托时选择) |
(适用受让方委托时选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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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向委托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
1. |
向委托人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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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填写上市申请书; |
2. |
填写收购意向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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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协助转让方起草有关法律文书; |
3. |
协助受让方起草有关法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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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参与确定交易方式; |
4. |
参与确定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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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协助交易双方成功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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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交易双方成功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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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协助转让方领取交易价款; |
6. |
协助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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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向北交所提交相关交易材料,代理项目挂牌相关手续; |
7. |
负责向北交所提交相关交易材料,代理项目收购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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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参与方案制订; |
8. |
根据转让标的企业制作投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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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协助清产核资、审计、评估及出具法律意见书; |
9. |
寻找转让标的,并参与谈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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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寻找受让方,并参与谈判; |
10. |
参与财产的交割交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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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 |
11. |
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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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 |
12. |
其他。 |
五、委托方提交的文件: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文件、税务登记证、转让/受让产权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主管部门的批复、产权权属证明文件、资信证明等资料的复印件;如为自然人,应提供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资信证明等。
六、委托交易佣金:指受托人完成委托产权经纪服务后,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的双方商定的全部报酬。
七、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指在产权变更过程中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支付的费用。
八、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概况:如涉及的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拟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出让/受让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持有的 ,现与乙方按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标的名称或内容: 。
2、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以下委托业务:(请参考本合同须知约定具体内容)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⑦
⑧其他:
第二条 提交的文件
甲方应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的规定,向乙方提供北交所及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要求的所有相关文件材料。所提供文件为复印件的,甲方应加盖公司(企业)公章。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北交所的监管。
2、甲方应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材料,乙方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3.甲方有权利随时向乙方了解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要求向乙方报告相关情况。
4.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乙方处理委托事务时基于甲方利益考虑,认为需要甲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5.双方均应就委托事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披露或说明本合同项下对方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文件。
第四条 双方的承诺
1.甲、乙双方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真实、完整、有效。
2.甲方保证其对处分的标的享有完整的权利。甲方对处分的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有瑕疵的,应明示该瑕疵并提供有关说明、处理方案。(此款适用于转让委托)
3.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本合同所述委托事项已获得甲方有权机构的批准。
4.除非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解除了本合同,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保证不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的受让委托合同,并不与转让人私下接触、洽谈成交。(此款适用于受让委托)。
5.除非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解除了本合同,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保证不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的出让委托合同;甲方保证在北交所挂牌期间和摘牌后90日内不与任何一个受让意向方私下接触、洽谈成交。(此款适用于转让委托)。
6.乙方保证其已具备从事甲方委托事项的所有资格及资质。
第五条 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办理委托事项而向乙方支付的交易佣金标准执行《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佣金管理暂行办法》。
2、交易佣金的支付执行《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北交所统一负责办理。
3、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第 项约定的增值服务费用,甲乙双方约定,其费用支付时间、方式与金额如下:(此款内容应依据甲乙双方商定)
4、需甲方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清产核资、实地考察、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如按北交所交易规则需交纳竞价保证金的,竞价保证金由 方承担。(此款适用于受让委托)。
第六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止。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报北交所备案。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本合同条款。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报北交所备案。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应承担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任何一方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费用。具体费用应按照受托方已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或委托方因受托方解除合同导致委托事项成本加大的情况而确定。
第八条 合同的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北交所有关交易规则,遵守本合同约定。若违反交易规则和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2.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在北交所挂牌期间和摘牌后90日内与受让意向方私下成交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有权向甲方追缴金额为委托转让产权总价2%的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自行协商无效时,可提请北交所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报北交所备案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并存北交所一份备案。
(本页无正文)
委托人(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
电话:
手机:
受托人(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委托代表签字):
电话:
手机: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