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贷款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根据的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甲、
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项 目
种 类
金 额(大写): $:
用 途
利 率
期 限
第二条 开立帐户。甲方应到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存、贷款帐户,用于办理用
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 借款支用。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在约定用款日 个营业日
前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用款单”后 个营业日内将贷款
按额放出,转入甲方帐户。
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日 期 金 额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第四条 还款资金来源。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
2.
3.
4.
第五条 还款计划。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按额归还借款本息。
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 期 本 金 利息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第六条 计息方式。按贷款现行利率计息,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
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亦有变化时,
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七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
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甲方
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报表
和资料。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 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但只能延期一次,且所延期最长不得超过本
合同所定期限。
3.甲方需要提前归还借款,应经乙方同意,乙方按规定减收甲方利息。
4.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它条款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及时书
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甲方已占用的乙方贷
款和应付利息,应偿付给乙方。
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
关、停、并、转、分时,应最迟于 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
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
务转让给接受单位,或新设单位或其他任何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
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贷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超过约定的用款日期 个营业日未提交“用款单”,应根据违约金
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万分之 的违约金;乙方未按期、按额向甲方
贷款,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 违约金。给对
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所受损失时,还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
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在原利率的基础上收取
%的罚息。乙方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
扣收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可以拒收,或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
数每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根据
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
损失的,如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所受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但出现本
条第2项、第6项和第7项的情况除外。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本息,也未按约定与乙
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
回逾期贷款。对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在原利率的基础收取 %的罚息,并
可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可
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擅自转让本合同
项下权利、义务,应按贷款总额的千分之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经济
损失的,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所受损失,还应赔偿对方所受损失。对方要求继续履
行本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6.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它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
正,甲方拒不执行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部分或全部。
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7.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
无力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用款单、双方签订的提前或延期还
款协议书及其它有关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
关的其它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如甲方为乙方开户单位,删去第二条。
2.如本合同不要担保,删去第七条。
3.如甲方或乙方为法人单位,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的代理人签章。
